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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致信证监会券商十宗罪诱发股权质押市场风险

发布时间:2021-01-07 19:16:03 阅读: 来源:传感器厂家

(原标题:知名律师致信证监会主席呼吁查清问题、追责责任人 券商“十宗罪”诱发股权质押市场风险)

12月10日,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张远忠律师寄出给证监会主席刘士余的快递。

《金证券》记者独家获悉,问天律师事务所“民营权益保障法律研究中心”对证券公司参与质押回购的风控合法合规进行了专题调查,将调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并致函证监会,希望证监会关注并责令相关券商采取合理的违约处置措施。

“由于融出方的证券公司未合法合规经营,一些不符合资格的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也被允许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承担了不该承担的巨大风险。”张远忠律师对《金证券》记者表示,作为风控责任主要承担者的证券公司没有合法合规控制风险,是产生股票质押回购市场重大风险的主要原因之一。在出台措施缓解股市风险的同时,也要合理划分证券公司与民营企业的民事责任。监管部门应查清造成股票质押风险的责任,对存在严重问题的责任人追责。

券商股权质押“十宗罪”

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自2013年开展以来,极大缓解了民营上市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融资难的问题,作为市场主要参与者之一的证券公司为该业务及资本市场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随着这两年股市下跌,质押股票跌破平仓线的越来越多,甚至出现不少爆仓股票,恶性循环加速了A股市场下跌。

张远忠律师对《金证券》记者表示,团队在专题调查后发现,证券公司在股权质押业务中主要存在十大问题。

一、有的券商作为融出方不具备股票质押回购资质。如深交所规定开展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的券商需申请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但有的券商仅凭证监会的融资融券许可,在没有获得深交所许可的情况下便开展股票质押回购业务。

二、违规利用多层嵌套规避金融监管,对融出资金来源与用途不做审查。根据规定,城商行及银行理财参与股票质押回购受到诸多限制,于是一些券商帮助不具备资质的城商行设计多层嵌套(有的甚至达到五层嵌套,且存在违规嵌套:如甲农商行理财----(购买)----乙农商行理财----(购买)----公募基金子公司资管----(购买)----券商子公司资管----再融资)的金融产品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且相关金融机构对相关产品的投资人未披露底层资产或未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导致理财产品亏损后投资人维权。

三、未遵循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义务。比如,未对股票质押回购的融入方进行适当性审查,或者明知融资方不具备股票质押回购资质仍然与其签订协议;未对融出方资管计划的投资人进行适当性审查,导致亏损后客户维权。

四、对融资人的还款能力与担保人的担保能力不做尽职调查,担保流于形式,涉嫌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违法放贷罪”。有的券商甚至公开主张对融入方及担保人的尽调是证券公司的权利而不是义务。

五、股权质押比例过高且签约时股票离平仓线太近,让融入方承担极大风险。《金证券》记者了解到,在签约时有的融入方质押股票已经超过自己持有股票比例的90%,有的合同签订时股票价格离警戒线或平仓线只有5%的差距,也就是说签约后只要股票价格下跌5%就到了平仓线。“作为风控义务主要承担者的券商完全忘记风险意识,和融入方进行吸血对赌。”张远忠说。

六、合同条款不遵循短线交易的禁止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以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则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但在实际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中,部分证券公司并未设置该条款,甚至有的与融出方约定可以在股票质押回购初始交易开展六个月之内,要求融出方提前购回质押的标的证券。

七、不按《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必备条款》设置合同条款,且合同免责条款形同虚设,甚至趁人之危设置不公平条款。有的合同虽然约定质押回购期限为一年,但同时约定融出方在签约后三个月有请求融入方回购的权利,对融入方严重不公。

八、未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却要求融入方承担股价下跌的全部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但有的券商在融入方违约时不及时采取违约处置措施,任由股价下跌,给融出方与委托人造成严重损失。

九、不按违约处置措施进行违约处置。根据质押回购相关制度,在股价跌破警戒线或平仓线时,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场内申报程序处置质押股票。但一些券商直接向法院起诉、甚至采取保全措施,不仅加大了融资人的违约成本,也影响了股价的稳定,形成恶性循环。有的券商甚至不具备起诉条件就提前起诉,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声誉。

十、不遵循大股东、董监高减持制度。根据相关规定,大股东被立案调查期间不得减持股份,司法机关也不得拍卖质押证券。但有的券商不仅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行使优先权,在法院判决后还申请法院启动执行程序拍卖质押股份。

股权质押诉讼案民企处于劣势

“民营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股票质押回购市场最重要的融资方,也是此轮股票质押风险中最大的受损者。我们发现由于融出方的证券公司未合法合规经营,一些不符合资格的民企也被允许参与了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承担了不该承担的巨大风险,这方面引起不少诉讼。”张远忠律师对《金证券》记者透露,有些券商利用自己的资金与专业优势,在股票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中设置了对自己有利的条款,导致民企在民事诉讼中处于劣势。他表示,2018年11月5日召开的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会议,明确在股票质押回购的争议解决中也要加强调查研究,高度关注民营企业股权质押等所涉法律问题,合理和准确把握资金借贷的裁判尺度,立足司法职能促进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记者注意到,上市券商半年报显示,除了整体经营业绩下滑,还有多家券商涉及诉讼事项,诉讼案件中涉及股权质押的纠纷较往年明显增加。

股票质押风险已经引起高度重视,目前证监会及一些地方政府也在响应中央号召采取措施缓解民营企业及股票质押回购市场的难题。参照中国结算数据,截至11月末,A股全市场质押股数达6406.53亿股,环比下降0.37%,是2015年2月以来的第一次环比下降。上海某知名私募人士对《金证券》记者表示,11月只是股票质押的新增量在下滑,整体风险依旧非常大,由于纾困基金落地需要一段时间,大规模的解除质押行动还需要等待。他也认为,前几年券商在股权质押业务中的“急功近利”是A股本轮熊市的重要诱因之一。

张远忠律师则呼吁,希望证监会在看到自己团队发出的信后能够督促有关券商采取合理措施处置“违约事件”,维护资本市场稳定,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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